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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损害生态环境 终身追责

苗木价格网  发布时间:2019-12-0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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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下月起施行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维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考核问责

  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究责任

  我省将构建以目标责任、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制度为主体的生态文明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提升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综合运用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与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并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考核问责。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损害的,终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生态文化

  对居民减碳行为给予市场激励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促进生态文明知识和生态文化理念的传播普及,培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模式和生活消费方式,增强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遵法守法意识。每年六月为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化培育引导机制,将生态文化建设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社区)、生态文明示范县(市)创建评选的重要内容。

  推动有条件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文化载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节能减排、垃圾分类、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等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居民的减碳行为给予政策鼓励与市场激励。

  生态经济

  新增更换公务车、公交车以新能源车为主

  《条例》提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制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生态经济建设,建立健全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培育提升绿色农业品牌,建设全国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

  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鼓励发展绿色交通,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新增或者更换公务用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以新能源车辆为主。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

  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医疗服务、康体旅游、健康食品、养生养老、健康管理,推进大健康产业发展。

  生态安全

  环境受污染依法公布预警信息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开展五河两岸一湖一江全流域治理,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功能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加强水资源保护,改善水体生态功能。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严格控制湿地占用。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生态文明制度

  探索建立绿色共治共享制度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各领域生态文明制度,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增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制度,提高环境治理能力。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和林长制,落实河、湖、林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绿色共治共享制度,实施生态扶贫,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

  保障与监督

  鼓励媒体监督破坏生态行为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每年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聘请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志愿者担任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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